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与被告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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