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石嘴山**有限公司、杨**、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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