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陕西洪**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5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洪**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遂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人民币667970元,其中案款659048元,执行费8922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659048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59048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1633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