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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颜**与被告重**程有限公司、蒋**、幸功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地点为“江津区蔡家镇新开村(中咀)”,本案不动产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境内,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蒋**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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