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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王**、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王**、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327元,由原告四**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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