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丰**限公司与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限公司、原审被告华丰**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丰**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通过成都**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发送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联系地址收发室门卫于2015年1月22日11时36分签收了该通知书。但上诉人超过指定期限至今未预交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华丰**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