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成**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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