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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成**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成**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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