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刘*平诉被告马**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诉讼中原告因原被告进行和解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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