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侯**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常*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侯**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常*称,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4)碑执字第0014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常*名下位于本市碑林区房屋。法院查封常*名下的财产属于非法查封,所查封房产是根据其和被执行人张**所签离婚协议而来,该协议是否侵犯他人利益,是否应当撤销,应当由法院通过判决确认,并非法院在执行阶段通过裁定确认。同时离婚协议中载明发现各自有其他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现对法院查封常*名下的房屋的行为有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14)碑执字第00143-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位于本市碑林区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侯**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向侯**归还借款,支付利息。西安**民法院以(2013)西民三终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该判决。2014年1月13日侯**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5年6月2日本院以(2014)碑执字第0014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常*名下位于本市碑林区房产。常*与张**于1990年登记结婚,2014年1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张**名下坐落在西安市碑林区的房屋归常*所有,待该房屋过户到常*名下后,该房的银行抵押借款一百九十万元及利息由常*归还,双方承诺签订此协议后,若发现各自有其他债权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未提及本案所涉债务。2014年2月28日涉案房屋由张**名下过户到常*名下。张**与侯**之间的债务形成于张**与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侯**与张**之间的债务形成于张**与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本案立案执行后,张**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将其名下的位于本市碑林区房产以协议离婚方式过户至常*名下,该离婚协议虽称若发现各自有其他债权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但并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在张**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本院依法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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