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代某某(2015)南执字第117号交通肇事赔偿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9124.48元,未受偿159124.4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代某某目前无履行能力、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及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1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