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务4000元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执字第4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