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信达资**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宜宾红**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四川怡**限公司、四川宜**限公司、文**、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及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04号《执行证书》,受理执行中国信达资**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宜宾红**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四川怡**限公司、四川宜**限公司、文**、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宜宾红**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四川怡**限公司、四川宜**限公司、文**、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宜**限公司、文**银行存款共计182129.96元。现该案除抵押资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目前,本案抵押资产因系在建工程,未验收完毕,其移送评估、拍卖的条件还未完全具备。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的抵押资产其移送评估、拍卖的条件完全具备时,则申请执行人中国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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