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江来与陆**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钱江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十五万元债务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锦屏县三江镇风雨桥社区有房产一套,为被执行人与妻子王**夫妻共有,已向中国**柱支行设定抵押贷款二十万元,现仍在抵押期内。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存款、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有房屋涉及抵押贷款、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暂不宜执行。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今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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