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与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民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谭**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案款12350.00元、承担执行费85.00元,共计1243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案的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情况,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谭**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谭**仍未履行该案的全部案款。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云民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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