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张**、王*与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民初字第05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张**、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应领取中国太平洋**江中心支公司向其支付的赔偿款24737.61元及案件受理费2360元,共计27097.61元。因被执行人王**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王**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应领取的争议款27097.61元(大写:贰万柒仟零玖拾柒元陆**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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