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申请执行冯**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正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1月30日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冯**损失17400元、案件受理费390元及本案执行费167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冯**在正安县农村信用联社有银行存款2698.93元,已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冯**已将2698.93元领走。现被执行人冯**无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冯**申请执行冯**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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