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潘*、潘**、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与潘*、潘**、潘**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3831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75元。本院经过u0026ldquo;四查u0026rdquo;,查明被执行人潘*已年迈无劳动能力需要他人赡养,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潘**、潘**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吴**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三刑初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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