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申请执行陆**、莫**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莫**履行给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29898.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3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陆**在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有房屋基础超深补助款58659.2元未领取,此外被执行人陆**、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表示待上述房屋基础超深补助款发放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及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陆方亮、莫**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陆**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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