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案件款4570元和案件受理费33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经过u0026ldquo;四查u0026rdquo;,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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