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董**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亦查无车辆及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董**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执字第7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