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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司与王**追索劳动报酬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中**限公司不服富源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38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5)富民初字第938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上诉人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富源县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76号,该案应由江西省**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履行地均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境内,被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富源县人民法院起诉,富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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