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申请执行李*、张*、何**、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李*、张*、何**、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0000元,已执行得款4500元,经采取银行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张*、何**和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张*、何**现在监狱服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2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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