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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解放军77251部队其他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上诉称:开远市人民法院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有军地共建协议,具有军民合作关系,对审理本案有失公允。请求撤销(2015)开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裁定,由红河**民法院审理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开远市,开远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开远市人民法院出于法制建设工作需要,与中国人解放军77251部队建有军民合作关系,并不影响开远市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上诉人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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