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调查,被执行人贵州省德**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麻江县宣威镇政府尚余工程款未结算完毕,但因政府工程款未到位,无法执行该财产,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麻执字第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