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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华*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彩礼30000元并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83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也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华*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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