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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勉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居小*、庄*、江**、屈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居小*、庄*、江**、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定,一、居小*、庄*向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7477.80元。定于2015年3月27日之前履行清结。二、江**、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120元,合计98597.80元。逾期,被执行人居小*、庄*、江**、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庄*、江**的银行存款4990元,居小*自动履行了3100元,合计执行8090元。在车管部门查询到庄*名下一辆比亚迪小轿车(车号:陕A760UM)。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庄*愿意将车抵偿或者变卖后将价款偿还债务,因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为车龄较长,价值低,不愿抵偿。且该车暂无法变现。在房管、证券、市场监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庄*、江**、居小*、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庄*、江**、居小*、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1月21日就未实现债权的部分,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庄*、江**、居小*、屈**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从2016年1月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被执行人庄*、江**、居小*、屈**向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庄*、江**、居**、屈**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后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就未履行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该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执行人庄*、江**、屈**、屈**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庄*、江**、居**、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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