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与乔**、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23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乔**、马**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乔**、马**履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在北元化工水泥厂的工资,后经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39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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