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魏**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魏**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负担执行费232.62元,共计22407.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无存款,仅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但在本院尚有其他案件正在冻结扣划执行中。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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