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郭**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一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胡*偿还借款5000元、诉讼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507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工资收入,现已被另一执行案件冻结。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一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