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在秦农银行营业部有开户,存款余额为75.76元,本院遂依法冻结了该账户;被执行人陈**在长安银**区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3.64元,本院也依法冻结了该账户。同时,本院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陈**、陈**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陈**名下既无车辆登记,亦无房产登记。嗣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西安**管委会送达了扣留、提取两被执行人过渡费、分配款等收入的协助执行通知和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陈**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1227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22700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17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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