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赵*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赵**生命权纠纷,于2015年3月17日经天祝县哈溪**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乙方赵**赔偿甲方王*次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000元整;
二、第一项所写赔偿金5000元由乙方赵**支付给甲方王*;
三、甲方自协议签定、收到赔偿金后,再不能因此事与乙方发生其他任何纠纷,否则退还乙方赔偿金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不能再因此事到哈溪镇政府、交警队等其他单位上访及无理取闹,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造成方全权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系申请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王*、赵*于2015年3月17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一、二项内容有效。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