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租赁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何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需待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德*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项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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