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诉被告苏**、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马*应诉,后虽经原告多方查找仍未能提供该被告的新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本案投递费64元,由原告杨**负担(原告已预交6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