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肖**、郭*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肖**、郭*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肖**与申请人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25日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银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此事故致肖**受伤医疗费45609元由郭*承担29030元,肖**承担16579元;郭*赔付肖**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8000元(已支付);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由郭*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此案就此了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肖**与申请人郭*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