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王**、张**与永登县**村一社、永登县上川镇人民政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上诉人张*、王*转应、张*晓阳、张*晓亮不服甘肃**民法院(2015)永秦立字第1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公民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民事诉讼,双方争议的范围是因财产关系而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甘肃**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省永登县上川镇黄茨滩村一社全体社员大会决定的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对征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该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上诉人张**上诉人张*、王*转应、张*晓阳、张*晓亮认为本案属于公民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民事诉讼,双方争议的范围是因财产关系而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本院认为,依据以上的法条规定,上诉人应当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处理该事项。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张*克俭、王*转应、张*晓阳、张*晓亮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