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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XX、徐XX、张XX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杨XX、申请人徐XX与申请人张X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三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6日经红古区**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申请人张XX一次性补偿申请人杨XX、徐XX人民币30万元整,其中10万元整于2015年1月7日支付,剩余20万元在10日内付清。

二、本协议为解决本项医疗纠纷的最终协议,申请人杨XX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提出其他要求和索要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对方的声誉。

三、本协议自申请人杨XX、徐XX和申请人张XX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申请人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即日起,杨XX、徐XX夫妇必须将停放在医院太平间的患者杨XX的尸体进行处理,否则本协议无效。

五、申请人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经过红古区**解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

六、若十日内不能支付剩余的20万元,每逾期一天按2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支付延迟履行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经红古区**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杨XX、申请人徐XX与申请人张XX于2015年1月6日在红古区**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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