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王*、王*与被执行人高**、王**、唐河县**责任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四项确定: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王*、王*丧葬费24426.5元、死亡赔偿金185820元、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合计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22246.5元(执行时扣除已付的22000元)。被告人唐河县**责任公司与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在上述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王*、王*、王*与高某某、王某某、唐河县**责任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高某某、王某某、唐河县**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王某某、唐河县**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某、王某某所有一辆豫R69129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RB063挂车,该车挂靠于被执行人唐河县**责任公司,目前该车辆处于保全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其先和被执行人协商,如协商不成再申请法院按程序处理该车。另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周**第002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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