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薛*所有的用于抵押担保借款的华县少**公馆商铺01铺1-4层房产采取查封措施(该商铺产权证号:华房权证和育字第3-003578号);经查各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华*初字第003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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