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孙*、第三人常熟市鲨派**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61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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