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州柳市支行、苏州**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胡**、郏**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孔**与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沭阳银**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周**与孙*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俞*与浙江怡**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发银**温州分行与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黄卫星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杨**、张*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吴**与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