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州柳市支行、苏州**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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