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黄卫星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黄**、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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