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黄**、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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