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桑**、淮北市**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审期间,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桑**、淮北市**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王**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经相对方同意,没有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