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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淮北**限公司、付*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与被告淮**限公司、付*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立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张**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通知后第二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10800元,但张**至今未予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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