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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董**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董**,被告李*,第三人郑*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郑**、董**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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