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董**,被告李*,第三人郑*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郑**、董**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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