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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英诉丘启天、范**、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丘**、第三人范**、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以与被告丘**、第三人范**、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丘**、第三人范**、范**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丘**、第三人范**、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6元,减半收取为1193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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