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与被上诉人闫兵学、原审被告朱*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蔺双祝、代理审判员焦**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魏**预交的上诉费100元,依法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