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闫兵学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与被上诉人闫兵学、原审被告朱*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蔺双祝、代理审判员焦**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魏**预交的上诉费100元,依法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