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陈**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陈**与被告何**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因审理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5年11月4日,原告胡*、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胡*、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陈**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胡*、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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