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4)丽**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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