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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官*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起诉称:1994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到临海市白水洋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白(96)字第182号。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上某。原被告婚姻刚起初几个月感情一般。当原告怀孕后,被告暴虐的性格就体现出来了,开始因日常口角殴打原告,原告被逼回家待产。婚生儿子出生后,原告以为被告能改变暴虐的个性,互相尊重,好好经营家庭。但被告还是不间断、经常性的殴打原告,原告被逼多次打工回避被告。2008年11月12日、11月14日、11月17日被告分别对原告拳打脚踢,造成原告全身青肿。原告被迫先后三、四次向临海市公安局白水洋派出所报案,在原告坚决要求下,派出所做了一次笔录。被告殴打原告与原被告一起共同居住的被告舅舅王**也报了2、2次警。随后,被告因自己心情不好一不顺心,不间断殴打原告至今。另外,10多年以来抚养照料婚生儿子的义务基本由原告承担,被告经常性的出去赌博,日夜不归,不务正业。2015年10月13日,原告无奈离家在外打工至今。综上所述,夫妻本应互尊互爱,相互包容,取长补短。而原被告将近20年夫妻生活中,被告一直对原告实施经常性、不间断家庭暴力,原告终日生活在暴力和恐惧之下,过着毫无人道的生活。原告再也无法忍受如此非人的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随着将近20年的家庭暴力实施而破裂,无丝毫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原告李*与被告官*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官*答辩称:1、不同意离婚。2、六年之前我们夫妻吵架是有的,近六年是没有动手吵过架。3、我们之间可能会发生口角,但是本被告对原告是好的,夫妻感情一直是好的。4、近阶段生活中有过错本被告会改正,会对原告及原告家人好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李*和被告官*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上某,现已独立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打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体谅、相互照顾、相互扶持,共同克服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且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已表现出改善家庭关系,重建夫妻生活的诚意,应当给予其机会。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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