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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